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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73计划看中国干细胞发展趋势

前一段时间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布,其中就干细胞领域,有如下文字:

为加强干细胞研究,2010年拟重点部署:

1. 干细胞及器官衰老和再生

利用模式动物,重点研究器官发育和再生的分子机制;探讨成体组织干细胞或诱导性干细胞等在器官衰老和再生过程中的作用,揭示相关的关键信号因子和调控网络。

2. 干细胞的维持与分化

重点研究胚胎干细胞和重要的组织干细胞自我更新及潜能性维持过程中遗传与表观遗传的调控网络,阐释干细胞体外诱导分化与体内条件下获得分化细胞的功能差异和调控机制,建立高效、安全的干细胞在体定向分化的新技术与新方法。

3. 不同来源人类干细胞全能性和iPS细胞多能性差异的系统研究

有效利用高通量技术,在基因组和表观基因组水平上系统研究并阐明不同来源的人类胚胎干细胞全能性差异和不同来源、不同方法制备的人类iPS多能性差异的分子和表观机制,并探讨建立符合临床应用的标准。

4.干细胞分化与重新编程中蛋白质的结构与功能

完成一批在干细胞分化与重新编程中涉及到的与基因沉默与激活的表观遗传调控相关的蛋白质及其与核酸复合物的三维结构与功能研究,包括:研究与DNA甲基化,组蛋白修饰,核小体组装与去组装过程相关的蛋白质;研究非编码的RNA及其调控蛋白质;研究染色体的高级结构和常染色质与异染色质的转换相关蛋白质。

从很多国家的政策和支持力度来看,干细胞无疑是当前最受关注的一个研究领域,各国家企业纷纷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关于干细胞的会议也纷纷开展,例如北方干细胞库、南方干细胞库、华东干细胞库、中国科学院干细胞库联合主办的"干细胞技术与应用讲习班"(http://www.stemcellasia.net/ )

Nature曾发表了一篇解读中国干细胞政策的文章,文章标题为:China's policies on stem cell research: an opportunity for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s,文中认为:英美两国的干细胞研究正常时常受到干扰而有改动,而在中国干细胞正常的研究管理由一个固定的法规来指导,这个法规有中国科技部与卫生部在2003年12月制定(具体内容可参加中国干细胞网站)。近几年,中国干细胞研究成为最热门的领域,从1998年到2008年间,有744篇干细胞相关的文章发表在各大期刊上,发表论文总数居世界第10名。发表论文的数目和影响因子也逐年攀升。然而,论文的质量并不高,据说从SCI网站上统计的数据可看出,英国发表的干细胞文章的引用率达15.30,美国发表的干细胞文章的引用率为11.37,日本为9.53,德国8.36,中国仅3.45。因此,目前中国正寻求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机会,中国有丰富的人类胚胎干细胞来源,有政策上的支持,唯一缺乏的是研究专家,因此需要加强合作提高干细胞研究水平。

生物谷|BioonGroup张发宝博士也曾在接受采访时对中国干细胞治疗市场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因素发表言论道:如果将造血干细胞治疗、骨髓移植等纳入此范围,那么中国干细胞治疗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国内已有不少单位初步尝试使用干细胞治疗,并有部分病例起得非常良好的效果。但是干细胞治疗市场因为尚未成熟,也未得到国家的正式审批,同时缺少产业化的产品,因此,大规模市场化,暂时还较困难。目前一些处在灰色地带的"干细胞治疗"在中国也不鲜见,例如一直为国内外媒体经常提及的深圳市某公司就进行了涉及脑瘫、脑梗死、II型糖尿病、脊髓损伤、肌肉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ALS)等20多种疾病的"神经干细胞移植"治疗。截至2009年2月,总计进行了5087例治疗。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干细胞治疗的市场在不断扩大,根据相关的资料,我们预测目前中国干细胞治疗市场的年增长幅度超过100%。快速发展的原因:1. 市场需要,中国人口众多,相关疾病患者的绝对数量大;2. 大众对干细胞技术的了解不全面;3. 中国对干细胞治疗缺乏严格的管理,用来规范尖端生物技术进入临床的法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从2007年开始征集意见,一直到2009年才出台,2009年5月1日才开始实行。

附:

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卫生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生命伦理规范,保证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准则和我国的相关规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进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的人胚胎干细胞包括人胚胎来源的干细胞、生殖细胞起源的干细胞和通过核移植所获得的干细胞。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及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活动,必须遵守本指导原则。

第四条     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

第五条    用于研究的人胚胎干细胞只能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

(二)自然或自愿选择流产的胎儿细胞;

(三)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和单性分裂囊胚;

(四)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

第六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

(二) 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三)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第七条  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组织。

第八条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认真贯彻知情同意与知情选择原则,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受试者的隐私。

前款所指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是指研究人员应当在实验前,用准确、清晰、通俗的语言向受试者如实告知有关实验的预期目的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和风险,获得他们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 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成立包括生物学、医学、法律或社会学等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科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与监督。

第十条 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程。

第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0/4/1